南平电动自行车主请注意! 〉新国标实施过渡期内规定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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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来源:南平交警微发布
2019年4月15日起
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GB 17761-2018)将正式实施。
为确保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(以下简称“新国标”)在南平市顺利实施,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南平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《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通告》,对南平辖区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、销售、登记、通行等问题进行规定。
(上图:新国标重要指标设置图)
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过渡期内
有关规定的通告
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、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确保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(以下简称“新国标”)顺利实施,根据《标准化法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产品质量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认证认可条例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》(国市监标创〔2019〕53号),现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过渡期内生产、销售、目录公告、登记通行等通告如下:
1生产和销售
(一)2019年4月15日前,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改造升级生产线,按照新国标生产电动自行车;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、销售单位应在新国标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国标的库存车辆;2019年4月15日起,禁止在本市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。违反规定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理。
(二)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、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,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。销售企业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、不全面,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,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,还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等民事责任。
(三)销售企业对于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,应按照要求做好售后服务,履行“三包”义务。
(一)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新的电动自行车目录申报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依照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执行。所申报的车型需取得CCC认证。
(二)2019年4月15日起,所有不符合新国标、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,我市按照旧标准发布的《南平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》(第一至二批)同时废止。
(一)2019年4月15日(不含)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应在2019年4月15日(不含本日)前登记上牌。2019年4月15日起,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,公安机关将按照新国标查验脚踏功能、外形尺寸、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、销售发票等信息,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上牌。
(二)2019年4月15日起,在用的符合旧标准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(已悬挂绿牌的),不再重复登记,可正常上路行驶。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禁止上路通行。违反规定的,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。
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南平市公安局
2019年4月10日
制作:南平广播电视台
微刊编辑:林俊涛
微刊校对:陈音频
新闻热线:0599—88889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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